【組織名稱】
世界華人基督教聖樂促進會、
簡稱「世華聖樂促進會]。
【宗旨】
推廣聖樂,榮神益人。
【使命宣言】
(一) 提升聖樂教育素質,充實聖樂培訓材料;
(二) 栽培聖樂事奉人才,傳承聖樂文化使命;
(三) 秉持聖經敬拜原則,藉着聖樂宣揚福音;
(四) 促進聖樂同工聯繫,協助教會聖樂事工。
【經濟】
本會經常費來源有二:
(一)會員所繳之年費:美金兩百元;及
(二)由各項事工,如聚會奉獻、贊助、認捐、產品銷售等所得之收入。
【基要組織】
1 組織架構:
1.1 本會乃世界各地華人聖樂團體(統稱會員)為發展華人聖樂事工而組成;各地會員之組織、行政及經濟均獨立。
1.2 本會組織架構為:
(一)會員大會;
(二)理事大會;
(三)常務理事會;
(四)區議會;
(五)事工委員會;及
(六)顧問團。
2 會員組織:
2.1 凡認同本會事工理念之華人聖樂團體,秉持純正基督教教義,以書面申請,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后,交由會員大會以出席者三分二之議決,即可成為本會會員。
2.2 凡會員得享本會一切權益,且負有履行會員義務之責,包括按時繳交會費、參加會員大會、參與及協助推廣本會事工並維護本會立場與名聲。
2.3 凡因未履行會員義務,經常務理事會查實,同時得相關單位書面證實,可將此案交由會員大會以出席者三分二之議決,正式除名。
2.4 凡會員自願退會,需以書面表達意願,經常務理事會查實,即可生效
3 會員大會:
3.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單位,每年舉行一次。
3.2 會員大會成員包括:
(一)會員代表兩位;及
(二)理事大會成員(參條款4.1)。
3.3 凡會員皆有選舉與投票權。
3.4 會員大會生效之出席人數為大會成員總和之三分二。
3.5 大會事務為:
(一)財務與事工彙報;
(二)財政預算;
(三)委任顧問團;
(四)推選常務理事;
(五)修改《章程》;
(六)更新會員名冊;及
(七)議決常務理事會之提案等。
4 理事大會:
4.1 理事大會成員包括:
(一)常務理事;
(二)各區副總幹事;及
(三)各事工委員會之主席。
4.2 理事大會由理事長召開,每年至少二次以策劃工作方案及彙報事工進展;需要時可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。
4.3 凡大會成員涉瀆職或不道德行為,損害本會聲譽與基督徒應有品格見證,經證實且勸誡不果,可由大會商議以出席者三分二之議決案罷免其職。
5 常務理事會:
5.1 常務理事會乃行政議會,為本會之最高行政單位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。
5.2 常務理事會職位設有:理事長一人(可連任一任,參條款8.2)、副理事長三人、總幹事一人(可連任一任)、文書及財政各一人。
5.3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行政會議至少二次;需要時可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。
5.4 常務理事會職務為:
(一)提呈顧問團及常務理事侯選人名單及簡介,交由會員大會推選;
(二)制定並實行工作計劃;
(三)擬定財政預算案;及
(四)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。
5.5 常務理事會須委任核數師一名,任期三年。
5.6 常務理事會可應會務需要聘請全職或半職行政助理;唯此聘任不受限於常務理事會任期。
6 區議會:
6.1 區議會由各區會員聯合推舉之副總幹事若干人組成,與總幹事配搭推動本會區域事工,任期三年。
6.2 區域劃分及其投票選舉機制將由常務理事會制定之。
6.3 副總幹事職務為:
(一)促進區域內會員間的聯繫並互相合作;
(二)加強區域內華人教會對本會的認識、支持與配搭;
(三)透過區域事工落實本會的「使命宣言」;及
(四)推動並傳遞各項對本會事工之奉獻。
7 事工委員會:
7.1 本會設七事工委員會,由常務理事會委任之,以有效執行會務,任期三年。
7.2 本會事工委員會由:
(一)「聖樂大會委員會」:負責策劃程序並與承辦單位協調籌辦聖樂大會;
(二)「密集課程委員會」:負責制定課程並與承辦單位協調籌辦密集課程;
(三)「文字事工委員會」:負責出版事務並監管屬於本會之各類知識產權;
(四)「資訊傳播委員會」:負責監管網站並推動多元媒體教學與資訊事工;
(五)「短期培訓委員會」:負責短期培訓並策略性與各教會合作擴張事工;
(六)「聖樂基金委員會」:參條款7.3;
(七)「受託與經濟委員會」:參條款7.4;及
(八)「立法注冊管理委員會」:參條款7.5。
7.3 「聖樂基金委員會」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五位委員組成(其中理事長與財政為當然委員),依《職責行事指南》之原則與程序負責統管基金籌募、保管、分配利息運用等事務。
7.4 「受託與經濟委員會」由理事長、行政管理副理事長、財政、核數師及其他由常務理事會所委任之成員組成,負責擬定本會財務政策並監督各單位事工開銷等之運作程序。
4.7.5 「立法注冊管理委員會」由常務理事以及澳大利亞區所有分會之理事長或代表所組成,旨在依循常務理事會指示,負責監管並履行本會駐澳大利亞之立法注冊職責與事務。
7.6 事工委員會之主席乃理事大會成員之一,故有表決權。
7.7 常務理事會可應需設立「特別事務委員會」(簡稱特委會),如「選舉委員會」、「特刊編輯委員會」等,並對其一切事務負責;其任期截於任務完成。
7.8 特委會屬非理事大會單位,若經理事長許可,可列席理事會議,但無表決權。
8 顧問團:
8.1 本會設「顧問團」機制以協助與督導會務:
(一)永久榮譽顧問;
(二)名譽顧問;及
(三)會務顧問。
8.2 「永久榮譽顧問」為本會最高尊銜,以紀念對本會之建樹、事工發展與會務領導有重大貢獻多年之榮休前輩。由常務理事會推擧,會員大會通過委任之,任期無限。
8.3 「名譽顧問」為本會所邀請之學術與行政賢能義士,以協助、聯繋、關心本會事工拓展;唯其不干預行政事務,亦無需出席會議。由常務理事會推擧,會員大會通過委任之,任期三年。
8.4 「會務顧問」乃行政事務督導角色,且需參加會議。由卸任理事會推薦六人,會員大會通過委任之,任期三年。
8.5 凡任期屆滿兩任之卸任理事長將自動受委為當然「會務顧問」;並且其顧問任期屆滿后仍可受選出任理事長之職。
【附屬條款】
本會設《職責行事指南》為一切本章程之外首要程序與政策原則,應予以遵循;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大會擬定修改之。
【章程修改】
本章程乃本會組織基要法規,所有會員理當遵循;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常務理事會擬定,經由會員大會以出席者三分二之議決案修改之。